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主要內容
《黑龍江省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共設五章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共分為:總則、審查標準、審查機制、監督保障、附則五個部分。
一是明確本規則的適用主體。明確起草我省政府采購領域涉及供應商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標準采購文件(示范文本)等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是規定我省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審查標準和審查機制。審查標準主要包括保障采購人組織采購、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的自主權;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在制定標準采購文件、開展信用評價、采購流程、保證金等方面政策措施時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供應商、依法保障供應商自主權。審查機制要求起草單位在政策出臺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委托第三方評估,確保相關政策措施不影響公平競爭。
三是建立我省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監督保障機制。首先,要求定期評估政府采購制度對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影響,及時修改或廢止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其次,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對違反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督促整改。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公平競爭規定的政府采購政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需及時處理并公開舉報渠道。對于未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單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可約談負責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