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羅 文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規,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各類經營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作出部署。李強總理強調,要著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健全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監管制度。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以來,對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總體可行。與此同時,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施中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例如,交易活動中的商業賄賂多發,需要進一步予以規制;一些平臺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平臺規則等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等。因此,迫切需要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已分別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深入調查研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多次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專題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就重點問題開展研究論證,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草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一是統籌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合理明確經營者義務,為各類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良好制度環境。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總結監管實踐經驗,針對近年來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制度規則,維護中小企業發展空間,保護消費者權益。三是進一步夯實加強和改進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執法的制度基礎,科學調整處罰額度,加大對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營造穩定可預期的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條,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總體要求。為確保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正確政治方向,規定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國家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制度,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完善部門職責表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當競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二)完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規定。一是完善規制混淆行為的情形。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或是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起混淆;經營者也不得為他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二是強化商業賄賂治理。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在現行禁止實施賄賂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規定。三是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制度。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草案還完善了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濫用優勢地位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等行為相關規定。
(三)完善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和處罰規定。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豐富監管措施,科學調整處罰額度。一是增加規定經營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二是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對實施商業賄賂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等“處罰到人”規定;補充對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單位和個人有關罰則。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本法的域外適用效力。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