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2021年12月,黑龍江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印發了《黑龍江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服務細則(試行)》。近年來,隨著國家各類文件的發布,對交易平臺的規范程度和電子化、智能化要求越來越高,根據我省相關文件要求,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了細則的修訂工作。
二、修訂依據
《細則》的修訂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相關文件要求,充分學習借鑒先行省市經驗做法,具體結合了我省實際。國家和我省相關文件依據包括: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1號)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
4.《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的意見》(國發〔2025〕11號)
5.《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6.《關于印發<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改革規〔2024〕53號)
7.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快推廣遠程異地評標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5〕807號)
8.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的通知》(發改法規〔2025〕1358號)
9.《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10.《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的意見〉工作措施>的通知》(黑發改環資〔2025)603號)
11.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任務清單》的通知》(黑發改體改〔2025〕22號)
12.《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13.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招標投標領域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工作的通知》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1.原《細則》分為“總則、建設管理、交易服務內容及規范、平臺公共服務、故障與應急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修訂后,分為“總則、平臺運行、平臺服務、故障與應急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參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2.原細則第一條制定依據,由原來的參照63號文、41號文、39號令等文件,參考其他省份經驗,修訂為“根據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3.原細則第四條“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項目審批、核準主體負責項目招標內容核準,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招標內容執行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內容,修訂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相關工作。各級招標投標、財政、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等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招標內容執行情況的全流程在線監管”,突出發改部門的協調指導職能,把“事中事后監管”升級為“全流程在線監管”。
4.原細則第五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本管理細則。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臺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內容,增加“交易平臺應加快人工智能在各類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務和監管水平”內容。(參考《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的意見》)
5.增加第六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分類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我省制定實施的有關政策規定”。
6.原細則第七條“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接受省發展改革委的監督和指導,承擔交易平臺主體責任”部分,“(五)指導、協調省、市(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其他依法建設、以及市場化選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標準化建設”修訂為“指導、協調市(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其他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七)統計、分析、上報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建立發布公共資源進場交易信用記錄和紀律檔案等”修訂為“建立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專報工作聯動協作機制,統計、分析、上報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拓寬數據來源渠道,擴大統計覆蓋面,強化統計分析質效”;刪除了“(十)負責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行、維護和在省交易中心入場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工作”。
7.原細則第九條“省、市(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服務機構,……主要職責”修訂內容為:(1)合并(一)(三)兩條為“(一)為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提供場地、設施、信息、專家抽取、見證、檔案查詢、數據統計分析等進場交易服務”;刪除“負責本級或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進場交易服務工作”;(2)第(二)(四)兩條根據《黑龍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不良行為處置規則》原文修訂;(3)刪除“屬于交易活動相關的異議、質疑和投訴,及時移送轉辦到招標人、出讓人以及有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一條;增加“交易中心要為交易參與主體提供場所在線預約服務,建立隔夜評標評審、遠程異地評標評審的保障機制,提高場所使用效率。大力推廣應用遠程異地評標、席位制評審和智能輔助評標等技術,減少場地使用壓力”(《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改革的若干舉措》)。
8.刪除原細則第十條“交易中心交易服務的具體服務內容”,建議納入各交易中心內部工作制度。
9.原細則第十一條“省、市(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按照交易項目電子化執行方式和招標投標領域問題風險排查指引進行修訂。
10.刪除原細則第十二條“省交易中心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實現“全省一張網”、注冊信息全省通用,主體信息注冊、變更信息等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
11.原細則第十四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修訂為“增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息發布功能,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推廣招標計劃提前發布、招標文件集中統一公示,穩步擴大評標評審結果公開范圍,加大交易合同變更、履約信息公開力度,推進交易陽光透明運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改革的若干舉措》)
12.原細則第十八條按全國CA互認和政府采購跨平臺CA互認修訂。
13.增加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不斷優化工作流程,及時公示相關信用信息要加強與省信用信息平臺以及相關部門業務系統的數據對接,及時推送和共享信用信息,提高信用信息的自動化歸集共享能力”。《關于做好招標投標領域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工作的通知》
14.考慮細則發布效力,刪除原細則第二十二條“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注冊,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省、市(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強制要求其重新登記、備案或驗證”。
15.原細則第二十三條“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支持市場主體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對接,需滿足以下條件”增加為“(四)能夠實時向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16.增加“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完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訪問控制、密碼保護、日志記錄、安全審計、數據備份等功能,保障平臺安全穩定運行”“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采用安全穩定的軟硬件產品,并建立防攻擊、防病毒、防篡改、防竊取、防泄露等安全防護體系,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采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等全過程,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改革的若干舉措》)
17.增加“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監管系統向行業監督部門提供綜合監管報告、圍串標預警報告和招標文件合規性檢測報告等輔助監管材料,為監管行為實施提供數據支撐”。
18.原細則有關信用部分內容修訂為“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全面落實行政處罰等信息歸集共享主體責任,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本部門產生的相關信用信息除按規定公示和向有關部門報送外,要通過本部門業務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電子監管系統等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招標投標領域行政處罰等信息歸集共享的綜合協調工作;相關省級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的業務指導,提高行政處罰的規范性和準確性。市(地)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負責統籌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改革的若干舉措》)